評析:簡單而言,原制度規定,企業投資原是以損益附註揭露,結算時才入帳,導致許多企業投資衍生性商品初期因不需揭露於財報中,其潛在風險無法為投資人所知悉,待事後發生鉅額虧損時才見於報表中,顯然無法受投資人監督!因此,34號公報目的即在要求投資交易產生時即需入帳,且需以公平市價處理,因此能夠正確反映公司各種對外投資之現況!許多著名的企業鉅額虧損均起因於不當投資衍生性商品(例如霸凌事件,華僑銀行事件等),因此及時揭露才能讓投資大眾隨時確實掌握企業現況!

國內許多企業已於第3季起陸續提早反應34號公報,因此至明年開始強制執行時,應無太大影響。

34號公報下月起跑 股利將縮水

■ 記者陸倩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天說,34號公報明年實施後,上市櫃公司提列「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必須同步提列足額「特別盈餘公積」。企業金融操作只要有潛在虧損,明年起盈餘分配就會受影響,股利將跟著縮水。

金管會表示,34號公報中將金融資產分為三大類,第一種是以交易為目的金融資產,這類的金融商品經常短進短出,交易相當頻繁,等於是企業經營的一環,因此以公平價值法評價,評價結果列入損益表,視為企業績效,直接影響當期EPS變動與股利分配。

第二種備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買賣頻率低於第一種金融資產,以公平價值評價後列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如有未實現損失必須提列足額的「特別盈餘公積」,股利派發勢必縮水。

第三種是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資產,屬於長期投資金融商品,採取攤銷法評價,可清楚估算盈虧,按比例將每期損益列入損益表中,成為企業當期經營績效一環,不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金管會說,第一種(以交易為主)金融產品短線進出,幾乎等同於現貨買,盈虧一翻兩瞪眼。第三種 (持有至到期日)的損益可分期實現攤銷,這兩種金融資產較少潛在投資利益或損失,沒必要硬性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但企業仍應考量現金流量與需求,提早因應。

不過,第二種(備供買賣)金融資產因變數多,潛在盈虧難料,為保障股東權益,金管會強制要求,企業提列「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時,必須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項下提列足額的「特別盈餘公積」,限制盈餘與股利分配。

【2005/12/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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