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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又是個莫名其妙的制度,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要保障投資人(基金出問題時,總代理要負責),實際上真的出事還不是推的乾乾淨淨的,多一層總代理,只是投資人多被扒一層皮!

境外基金總代理 再放寬

■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境外基金總代理制8月1日緩衝期限日趨逼近,為避免境外基金面臨下架壓力,金管會最近再度放寬總代理機構申請規定,只要跟一家銀行簽約即可送件申請,不必像過去須跟三分之一的銀行簽約才能送件,以爭取時效。

根據去年8月發布的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境外基金銷售採取總代理制度,所有境外基金都必須有總代理,銷售機構也必須跟總代理機構簽約後,才能賣境外基金。

包括投信、投顧、證券商及信託業等,都可以申請成為總代理,申請作為總代理者必須與銷售機構簽訂契約後,才能送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以取得總代理人資格。

由於總代理機構與銀行等銷售機構簽訂契約時,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需要時間磋商,因此主管機關准許總代理機構申請者可以先與三分之一的銷售機構簽約後,即可送件申請。

根據主管機關的估計,總代理機構約有二、三十家左右,但到目前為止,只有保誠投信與友邦投顧兩家取得總代理人資格,進度緩慢。依規定,8月大限一到,若境外基金的銷售機構銀行,沒有與總代理機構簽約,境外基金就必須下架。由於時間愈來愈緊迫,在投信投顧業者反映下,金管會決定再放寬相關規定。

金管會官員表示,跟銷售機構簽約家數,最近已經從三分之一放寬到一家,也就是只要找到一家銀行簽約,總代理機構就可以先送件申請,辦理申報生效,以爭取時效。但其他銀行則須出具承諾書,在三個月內完成簽約。

官員指出,由於投信投顧業者一直反映與銷售機構的簽約,需要滿長的時間,因8月1日前境外基金必須實施總代理制,並有銷售機構簽約,否則將面臨下架,因此配合現況彈性放寬規定。

不過,即使有這項放寬規定,所有作業仍必須在8月1日前完成;舉例來說,如果總代理機構申請者在7月1日與一家銀行簽約,並向主管機關送件申請,其餘銀行也必須在8月1日前完成簽約,否則就無法擔任銷售機構。如果6月底總代理簽約等作業沒有改善,主管機關就會展開輔導。

【2006/05/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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