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這也是國內稅法上長久以來的盲點!相同的商品,不同發行單位,卻有不同的課稅標準,這大概也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除結構性商品是如此,基金的發行亦是如此!債券市場也是!真的是世界奇觀了!政府相關單位的豬腦袋,真的可以送到博物館展覽了!
結構型商品課稅 暫不修法


懸宕多年未決的結構型商品課稅問題,財金主管機關2月間再會商後,財政部傾向依據個別結構型商品的性質與連結標的,按現行稅法規定分別課稅,短期內暫不考慮藉修法消彌各發行機構間的稅負差異。
根據分析,財政部這項初步決定,將對證券商所發行的結構型商品投資人最為不利。
銀行業、保險業與證券商目前均可在市場上發行結構型商品,銀行、保險業的商品契約因可連結海外投資標的,投資人的獲利視同海外所得可享免稅;相對證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因法令因素,只限國內發行的投資標的,投資人的投資獲益要歸為其他所得課稅。
財政部與金管會、金融業者經過多次會商,都無法就結構型商品的課稅規定達成具體共識。基於結構型商品已在市場發行多年,但相關課稅規定卻始終未定案,財政部認為,在無法取得多方共識之下,修法拉平各發行機構間的稅負,應列為長期努力的方向,短期內還是依據現行稅法對結構型商品課稅,應屬最佳方案。
財政部初步做成的決定,還將交由賦稅法令諮詢委員會討論後,才會有確定政策。未來,結構型商品課稅政策一旦確定依據現行法令規範對結構型商品投資收益課稅,保險與銀行業者發行的結構型商品投資收益,將享有較大的免稅空間。
結構型商品已經上市二年,財政部認為,應儘速解決其課稅疑義。賦稅法令諮詢委員會早在一年前,已就結構型商品課稅原則提出建議,認為應參考英美國家採用「拆分法」,即按結構型商品中各個商品的性質分別課稅。
不過,因金管會認為應將結構型商品課稅視為「有價證券」只課徵證券交易稅;業者則要求,結構型商品若依據拆分法課稅,將形成同一種商品卻因發行機構不同,稅負亦不相同的局面,部分業者建議結構型商品應修法改按分離課稅。
財政部雖曾就結構型商品召開多次會議,但因各方意見與立場不同,均無法達成共識。財政部因此認為,可以考慮依據賦稅法令諮詢委員會曾經提出的拆分法建議,依據現行稅捐法令,先發布行政命令對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課稅,讓市場有明確的課稅法令可以依循。
【2006/03/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