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原本二維條碼申報及網路申報就不需要了。另,房租押金也要申報所得真是太離譜了,果然中華民國萬萬稅!

申報綜所稅 將免附扣繳憑單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明(22)日立法院將審查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新法明令房東取自房客的押金,須視同租金的一部分,在取得押金的年度,與租金合併申報所得稅。另外,未來民眾申報綜所稅,將免附扣繳憑單。

草案並規定,為解決保留盈餘的課稅爭議,財政部同意追溯自94年起,保留盈餘加徵10%所得稅改依財會準則課稅。此舉將使35號公報施行後,凡已在帳上提列未實現資產減損的企業,均可獲得免再繳交10%所得稅的減稅利益。

目前,房東取自房客的押金,只有證明已存入銀行,才不必另課所得稅。財政部認為,押金或典價仍屬租金的一部分,都要視為租金課稅。

財政部同意追溯適用的目的,即為降低35號公報施行對企業產生的衝擊。94年元月1日35號公報開始實施,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閒置資產、依權益法認列損益的長期投資與商譽,只要帳面價值高過可回收金額,就要在財報上提列資產減損,但修法之前,這項資產減損必須課徵10%的保留盈餘所得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將針對以解決保留盈餘課稅爭議為主的行政院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進行審查,這也是這項法案提出四年以來,首度排入審查會。

行政院為使保留盈餘加徵10%所得稅能夠更趨近企業的實際保留數,修法草案中規定,自94年度起,企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減除包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次一年度虧損、依其他法律規定限制分配的盈餘等等後的餘額後課稅。

對適用兩稅合一制的企業而言,保留盈餘改依財會原則計稅,有助解決過去因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規定不同,產生如「虛盈實虧」等保留盈餘失真的課稅爭議。

行政院送出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還有多項重要變革,包括將外商在台投資取得的股利稅負予以一致化。

另外,修法草案中也將金融業提列備抵呆帳的比率上限自1%提高為2%,並增列若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依其法律另有規定者可從其規定,不受上限2%的限制。

【2006/03/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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