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中華民國萬萬稅!
壽險契約變更 最低稅負找上門


財政部初擬完成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明令9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的人壽、年金保險契約,若在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施行後,調高保額、變更受益人或調整保單內容,致保險給付提高者,都要視為新契約,須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財政部昨(19)日邀集保險業者、會計師、國稅局等相關代表會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草案。保險業者對於財政部限制最低稅負施行前(94年12月31日)的保單一經變更,將有條件納入最低稅負課徵對象的決定表示異議,財政部同意會就法律層面再做研議。
財政部初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為避免保險給付擁有3,000萬元免稅額,且在94年12月31日以前投保者不納入課稅範圍的原則,成為業者與投保人取巧避稅的手段,特別規定施行前已完成投保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在施行後因變更契約內容、調整保額或改變受益人等因素,致使保險給付轉移給他人,或提高保險給付時,即無免納入課徵最低稅負的適用,超過3,000萬元以上部分,仍要課徵20%最低稅負。
舉例來說,甲在94年12月31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4,000萬元人壽保險,均益人是丙。根據最低稅負的課徵原則,雖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且保險給付過3,000萬元,都沒有課稅問題,丙取得保險給付時,不必繳最低稅負。
但是,假設甲在95年1月1日後決定調高投保金額為8,000萬元,並將受益人除丙之外,再加上丁。依據財政部初擬的施行細則,因為甲在施行前購買的保單,在施行後已經更動契約內容與受益人身分,這張保單就沒有免稅的適用,未來取得的保險給付超過3,000萬元以上部分,必須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財政部強調,保險的目的不是用來投資理財,因此財政部同意提供3,000萬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額,不予課徵最低稅負所得稅。不過財政部說,若要保人藉保單分散財產或投資獲利,違背保險的原意,就必須課徵最低稅負。
【2006/01/20 經濟日報